產控公司成立後,合組各方企業正式翻開新篇章。在全新的架構下,如何在控股與子集團間建立信任與有效的決策模式,成為初期最大的挑戰。大聯大控股法務長戴汝芳、財務長袁興文,以及台灣產業控股協會榮譽理事長黃偉祥,分別就大聯大成立初期在董事會治理、財會管理及法務制度整合上的經驗,進行了分享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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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股架構成立初期,大聯大面臨來自董事會角色混淆、子集團關係定位及功能整合的挑戰。透過明確分工與建立信任機制,逐步釐清董事會職能,強化法務與財會的專業支援,使控股與子集團能各司其職、有效協作,為日後的組織運作與治理效率奠定良好基礎。

Q1:大聯大控股董事會成立初期,新組成的控股董事會和子集團董事會的溝通跟關係上,主要的挑戰會有哪些層面?
答(大聯大控股 戴汝芳法務長):
世平集團與品佳公司以合組方式成立大聯大控股公司,初期董事會成員高度重疊,原盼促進交流,但因角色混淆也較易發生意見分歧,最後回歸各自子公司董事會。母、子公司皆為獨立法人,根據《公司法》第128條之一規定,若子公司股東為單一法人,其董事會可代行股東會職權,致使重大決策母公司未必清楚,形成下情無法上達的制度問題。
為了解決董事會治理問題,大聯大在2008年制定內規:子公司董監事的指派必須經母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確保充分討論與授權,每3年檢視是否調整。此外,為避免子公司代行股東會職權時母公司不知情,自2009年起,每半年彙整子公司重大決議,讓控股公司掌握股東權益相關決策,作為法令執行的補充配套。同時,我們也推動子公司董事會祕書交流,建立一致的工具與格式標準,並設立董事會資料庫集中管理議事資料,使流程規範逐步一致化、透明化。
Q2:該如何確保在決策分工上,集團的決策能夠讓子公司有效執行?而子公司在執行的進度上,又應該如何與母公司董事會之間建立一套控管機制?
答(戴汝芳法務長):
子公司董監事的指派相當重要。因為一旦派出去,就等於是將某些權力下放。同時又要維持一定程度的互動,確保政策的貫徹執行,往往只能透過內規來輔助。在法規之外,用內部需求以政策方式來落實。
首先,就思考到董監事的指派原則。其實一般公司只需要一張指派書就可以解決,但當時大聯大約在2008年,就以內規訂定出「子公司董監事的指派必須透過母公司董事會做出決定」,藉此創造出一個更全面、更充分討論與授權的機會。
這套指派原則,由控股公司的董事會通過,因為每一任的任期三年,也會定期檢視是否要維持或是進行調整。如此一來,在制度上不僅有法律依據,也符合治理的精神與原則。
而當子公司的董事會幫股東做了決定,股東在什麼情況下會知道呢?因此我們也2009年開始行之有年,每半年整理所有子公司幫股東做了哪些決定,讓控股公司很清楚子公司代行哪些關於股東權益決定,可以補充法令執行下容易失去控制的情形的配套措施。
此外,針對子公司董事會祕書進行交流,並建立一些工具,讓工作上大家能趨於一致,無論是資訊、格式的皆提供清晰的依據。同時,建立董事會資料庫,集中收集所有的議事資料,方便查找、參考過往議案。透過這些工具、平台與政策設定,不僅對人員交接有幫助,相關流程也逐漸步入正軌。

Q3:請教法務長關於「七變四」這一重大組織調整,對董事會功能與角色的影響。
答(戴汝芳法務長):
在這段整合之前,董事會以例行會議之外的「Outing會議制度」,討論未來5年願景及長期策略,在7變4組織調整並選任執行長後,執行細節交由執行長落實、定期匯報。此外,過去董事會席次因應併購換股需求,為新加入的夥伴預留董事會席次,最多曾高達17席。在7變4之後,席次減為11席,象徵大聯大進入另一個治理的里程碑。
Q4:請教理事長,關於董事會未來會面臨哪些內部與外部的挑戰?
答(台灣產業控股協會 黃偉祥 榮譽理事長):
我先提一下董事會的基本任務,包括:制定策略與願景、監督管理階層、確保財務透明與合法性、進行合規與風險管理,以及代表股東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大聯大董事會經常在思考面臨的挑戰,是去年就重新檢視願景與策略。後來我們並未改變願景,而是轉化為「宗旨式」領導,為purpose(目的),花了一年多的時間重新定義策略目標。其實原本應該在2020年完成,但因為疫情、貿易政策、AI技術浪潮及供應鏈重組等外部因素而推遲,這些挑戰迫使我們重新審視所處環境,並制定新的策略規劃,也才在7月才對外宣布我們組織的調整。由此可見,董事會很重要是定期進行一次策略調整或檢視,是確保組織持續發展的重要制度。
現階段,大聯大經歷20多年的發展,也反映我們從1.0階段,一個純粹的電子零件通路時代;成長到2.0階段,轉型為一個控股公司。目前也思考除了零件通路,能否透過其他投資,發展成一個更好的事業,間接地讓控股公司能長治久安地永續經營。
個人認為,董事會是否有足夠效能,決定了公司是否可以永續經營。找到好的董事,組成一個好的董事會,自然能夠把主要職責做好,建立永續基礎。而建立一個有效能的董事會,關鍵在於如何選董事。
因此,大聯大也成立了「提名委員會」,剛好第一代的創業者、經理人,也都到達一定年紀需要思考交棒,因此董事會需要去如何遴選董事,配合內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獨董,最終形成一個有效能的董事會,進一步制定策略、願景,並管理好階層,建立永續基礎。
所以我認為我們目前的挑戰是「董事會的傳承」,這不僅僅是執行長的,董事本身的傳承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我們期待透過提名委員會,建立一個有效運作的董事會。
財會整合的關鍵實踐:大聯大控股的ROWC指標應用
Q5:控股成立初期,尤其以財務功能整合上最大的挑戰,如何在建立信任與達成集團管理目標之間找到平衡?
答(大聯大控股 袁興文財務長):
大聯大成立初期,在財會制度的整合上有以下思考:首先,各子公司本身皆為上市公司,已有完善的內控與金融往來機制;其次,控股與子公司架構必須區隔。
在合組前,各公司已透過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DD)熟悉彼此運作,且本身具備成熟的會計與內控基礎。 因此,控股的核心思維不在管控,而在於如何創造「1加1大於2,甚至3」的協同效益,因此採「存異求同」的設計理念,既保留各公司人才與優勢,又能整合資源,發揮更大的集團綜效。
Q6:控股公司如何劃分權責架構並保持有效運作?
答(袁興文財務長):
控股公司不同於一般集團母子公司的架構,控股員工佔整個集團人數不超過5%,這使得權責架構設計相對容易,我們遵循法律架構,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主管機關法規,以及會計準則和財務政策,形成清晰的權責分工。透過這些設計,確保集團有效運作。
此外,在DD( Due Diligence 盡責查證)調查程序中瞭解各集團的作業慣例,整理出相同點與不同點,形成政策。財會方面則遵循公認會計準則,財務方面則遵循三大法規及匯率避險政策。整理出政策後,使得控股公司與子集團之間的權責架構更加清晰,且因為一開始設計就是依循法律架構進行,不論權責及強制力都很好落地。

Q7:大聯大的著名管理規則是「前端分、後端合」,且設立非常重要的管理指標「ROWC」(Return on Working Capital)。請財務長分享這個指標的意義、效益以及當初如何發展出這個指標。
答(袁興文財務長):
在建立ROWC的過程中有幾個考量:首先,基層員工也能充分理解並參與,其次是能與投資人及股東權益相連結,第三,找到長期穩定的指標,避免因頻繁更換指標而造成不確定性。
ROWC的公式簡單明確,以損益表的營業利潤為分子, 資產負債表的營運資產(應收帳款、庫存、應付帳款)為分母。此指標兼具「效率百分比」與「金額總量」的衡量效果,且與通路商的營業現金流高度相關。再搭配「費用對毛利」及「營收所需營運資產」等次指標,與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與現金流量表高度相關,解釋力強勁。基層同仁熟悉毛利、費用、應收帳款與庫存,投資人則關注股東權益(ROE)和 每股盈餘(EPS)。大聯大的經驗也證明,只要ROWC改善,ROE與EPS也會隨之改善,有效連結營運與投資人關注的關鍵指標。
Q8:當各子公司陸續加入控股後,在法務功能方面,主要的挑戰是什麼?與財務功能不同的是什麼?
答(戴汝芳法務長):
初期因通路商強調業務導向,法務多屬支援角色,然而,當不同子公司面對同一客戶在簽約上有不同條件時,後續談判與內部協作容易產生矛盾,逐漸凸顯法務集中化管理的必要。法務部先在客戶合約管理上建立準則,對於原廠代理合約或銀行聯貸等重大契約,也要求具備一致的風險觀點,逐步提升風險管理的前置性。經過十餘年推進,2016年大聯大正式將法務集中至控股公司,完成考核與人事一體化的目標,確立集團法務的整合基礎。
Q9:控股公司的法務長與子公司法務主管之間,如何落實權責劃分、人事任命與考核?
答(戴汝芳法務長):
整合初期(2016年)將法務集中到控股時,仍維持原有的服務窗口,讓熟悉各集團的法務主管繼續照顧原集團。 同時,利用相關軟體工具,能看到所有案件的處理情況。
在考核方面,考核前會徵詢CEO對法務主管的看法,讓CEO擁有建議權,從而間接瞭解集團對法務服務的滿意度。因集團風格不同,所以各法務主管參與集團運作的程度也有所差異。例如,有些法務主管兼任集團的董事會祕書,角色接近控股公司的法務長;有些法務主管則偏向幕僚與服務角色,參與CEO會議或專案彙報。
經過多年累積,集團對法務的依賴程度,不再是僅在出事時才找法務,而是提前在策略討論、開發新生意或模式發展時,從法規角度徵詢法務意見,進而形成決策。
這樣的發展對法務來說是一種鼓舞與肯定。即便各自服務不同集團,仍維持Q meeting (Quarterly Meeting)模式,讓全員參與並瞭解不同集團的發展、考量與法務重點。
大聯大控股的治理演進與整合經驗
Q10:延續這個話題,法務長提到在控股的法務長與子公司法務主管之間,如何落實權責劃分、人事任命與考覈?
答(戴汝芳法務長):
這是一個需要抉擇、平衡的問題。從子集團的角度,他們可能會認為法務集中到控股後就失去了自己的人馬。我們是直到2016年才將法務集中到控股,在那之前,都是各自照顧原本的公司,在集中法務到控股後,我們仍維持原有的服務窗口,讓熟悉各集團情況的法務主管繼續照顧原集團,除非離職才會由他人兼任。
日常管理中,法務工作量非常大。所以我們使用了一個工具叫Wave flow,能看到所有案件的處理情況,從一開始每年幾千件案件,到現在已接近兩萬件。在這樣的工作量下,我們仍讓法務主管維持對子集團的區隔,並得到CEO的信任。有時候集團內部可能希望先自己解決,有處理事情的自由度,但法務建立一個「通報」的制度,只有在達到某些風險情況時才需進行匯報,以此取得平衡。
另外,針對這些服務子集團的法務主管的考核方面,我們都尊重集團CEO的意見,考核前會徵詢CEO對法務主管的看法,讓其對考核擁有建議權,從而間接了解集團對法務服務的滿意度。每個集團的法務主管是高度參與集團運作事物,但因集團風格不同,參與程度也有所差異。例如,有些法務主管甚至兼任集團的董事會祕書,角色即接近控股公司的法務長;而有些法務主管則偏向幕僚與服務角色,參與CEO會議或專案匯報。
經過多年累積,我們可以綜觀發現,集團前端對法務的依賴程度已達一定水準,不會僅在出事時才找法務,而是提前在策略討論、新生意或模式發展時,從法規角度徵詢法務意見,進而形成決策的底氣。
這樣的發展對法務來說是非常大的鼓舞與肯定,每一位法務主管也大概在追求這樣的境界。即便各自服務不同集團,我們仍維持Q meeting模式,讓全員參與並瞭解不同集團的發展、考量與法務重點,對法務的職涯發展也是最佳的平台。
Q11:請分享對未來企業管理的建議,特別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從初期管理到落實執行的經驗。
答(戴汝芳法務長):
有時候企業在併購後,常急於進行功能整合。但我的看法是,應該從「了解」開始,因為即使是同一產業,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和風險都不盡相同;如果進入的是不同產業,法律風險的角度和環節也會有所不同。
因此,首先要了解並接受原有的樣貌,再思考如何改進。呼應財務長前面分享的,保留好的部分,值得改善的,則大家一起推進。先有耐心的觀察和了解可以建立互信,有了互信基礎,事情自然容易推動。
答(袁興文財務長):
最近接觸許多企業對這部分的徵詢,個人建議是,不論傳統母子公司管理還是產業控股,應該在討論或談判初期,就讓參與各方有充分認識。因為這些選擇將決定未來是事半功倍,或事倍功半,這兩種結果差異巨大。因此,一開始就要進行縝密分析。
傳統母子公司或產業控股,兩者雖然形式上都是百分之百的母子公司結構,但傳統母公司主力資源延伸的策略作法,與產控模式在本質上有差異。所以,在交易前應該仔細檢討,這將有助於後續的磨合,並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陣痛。

Q12:最後邀請理事長總結今天兩位來賓的分享,並給未來想從事產控的企業一些建議。
答(黃偉祥 榮譽理事長):
「七變四」對大聯大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發生於2013年,正是控股成立8年後。這是走向專業經理人的開始,也是走向董事會走向有效能的董事會發展的起點。
另外,控股是一個持續演化的狀態,但過程中評估,是中央集權好?還是地方分權?這從來沒有標準答案,但這要回歸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每家公司都要存在,大家都根據權限表(LOA)來運作。
大聯大在非常初期就定義徹底的LOA,哪些權限歸子公司,哪些需要中央掌控,都有清晰界定,但過程中隨時視實際運作情況一直都在調整。逐漸讓子公司權責分工明確,避免混亂。權責分配是一個自然發展的過程,只要一開始定義清楚,後續執行就不會有太大問題。
我認為,「標準化」是關鍵,例如,會計科目定義一致,董事會會議紀錄格式統一,並訓練董事會秘書。接著是「工具化」,提供統一的平台,讓大家可以互相學習。當標準化和工具化的結合,能夠促進溝通與學習,最終實現功能的優化與演進。
本集從大聯大控股的財會與法務整合經驗,深入探討控股初期的治理挑戰、信任建立,以及ROWC等關鍵指標的導入,展現在清晰權責架構下,如何有效落實管理並促進集團整體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