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產業控股協會於2026年6月3日舉辦「產業控股新局:《企併法》44-2條的政策定位與企業策略」論壇,邀請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國發會副主委詹方冠、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許祺昌、市場長林一帆、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民強、台灣產業控股協會榮譽理事長暨大聯大控股董事長黃偉祥等產官界代表,分享《企併法》44-2條修法對台灣產業發展的新局與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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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44-2條修法法案去(2025)年已送進立法院,可望於今年通過。《企併法》44-2條的修法目的在於,當兩家公司透過新的控股公司取得股份時,中間差價可於「實際轉讓時」再課稅,而非「股票轉換當下」就課稅;只要符合國發會與財政部共同訂定的《產業控股公司認定辦法》,就能適用此項規定。
過去,中小企業打入供應鏈相對容易,但詹方冠認為,隨著國際經貿政策的不確定性、AI對產業結構的衝擊,加上人力缺口壓力,「單打獨鬥」的模式難以為繼,「產業控股的架構,就是透過規模經濟提高競爭力,對資本與研發,都會帶來正面效益。」
「當台灣產業需要佈局全球、行銷全世界,制度面的鬆綁與企業間的整合工具,就格外重要。」何晉滄期待,藉由產業控股的平台機制,讓中小企業也能共同推動產業發展。

許祺昌進一步說明,修法前,企業合組產控完成換股當下即須課稅,對中小企業而言,合組成效尚未浮現就先繳一筆「冤枉稅」,會直接降低整合意願;修法後改為「暫時不課稅」,待股東售出控股股票取得現金時,再以當時售價課稅。

換句話說,能讓企業在整合最關鍵的階段,不會被現金流卡住。市場長林一帆補充,被控股公司資本額認定標準,預計從5億元下修至1億元,以扶植中小企業共組產控;產業控股公司本身須具備對外營業總部功能,且不得以「投資」為主業。
法規拿掉了稅務門檻,企業真正面對的,是「怎麼一起走得遠」。
大聯大控股董事長黃偉祥從實務角度,說明產業控股與一般投資公司、母子公司架構的差異。他分析,投資公司多為家族或個人稅務規劃工具,母子公司因為有上下游關係,多少存在策略控制與利益衝突;產控母公司則沒有業務,僅作為協調與決策角色,聚焦集團整體利益。
黃偉祥強調,籌組產控時,過去各自獨立的大股東與小股東,要學習轉換為共治架構下的策略夥伴,董事會的客觀中立安排尤為關鍵,這也是合組成敗的分水嶺。
從法律實務的層面來看,陳民強認為,產控公司需要建立一個共治架構,而且最好從談判階段開始,就針對董事席次分配、管理層安排、KPI訂定與品牌策略先建立共識,作為未來合作運行的依循逼準。「但真正讓共治運作起來的,最重要的還是『選對人』以及『雙方的信賴基礎』,法律文件能扮演的,是萬一發生衝突時,大家可以共同遵循的參照。」

《企併法》44-2條修法通過後,台灣「產業控股」的概念,將更具備社會共識。這場論壇,不僅讓企業更看懂的《企併法》44-2條修法與產控之間的連動關係,未來企業在思考成長策略時,除了併購,也能將產業控股納入選項。台灣產業控股協會今年7月將開辦「產業控股實務課程」,並將持續以知識社群平台的角色,協助企業在面臨整合決策時,走出最適合自己的路徑。